2006年9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警世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挖出商业贿赂案 带出挪用资金案
海宁畜牧兽医系统4人被判刑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祝立新 汤秋生

  一个普通的饲料销售人员,面对商业贿赂的诱惑,频频伸出黑手;两名畜牧兽医站站长,为了朋友私情,把单位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一个畜牧兽医联站的会计,大肆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公司……
  日前,海宁畜牧兽医系统一伙“蛀虫”受到了法律制裁。

  销售人员收受商业贿赂
  1996年,高某被袁花镇畜牧兽医站临时聘用。2001年,海宁某饲料公司成立并开始与袁花镇畜牧兽医站有业务往来,高某负责业务洽谈。由于该饲料公司新成立,生产的饲料是新配方,农户对其产品还不熟悉,所以希望高某在业务上多关照。经过商定,高某答应多花精力把该饲料公司的销售量提上去,饲料公司按每吨10元的标准支付给高某回扣费。
  此后,高某或去饲料公司领取现金,或以这些回扣费结算其私人饲料销售点的货款,前后共收受了饲料公司12万元回扣费。正当高某盘算着自己的额外收入的时候,一封封针对他的举报信寄到了检察院。2006年4月15日,高某被立案侦查。
  今年7月,高某被法院以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2万元赃款被没收。
  通过高某的案件,侦查人员还发现袁花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沈某有挪用公款的嫌疑。

  “糊涂”站长出借单位资金
  1993年,沈某走马上任,担任袁花镇畜牧兽医站站长。2004年2月初的一天,身兼海宁市畜牧兽医联站会计和袁花镇畜牧兽医站会计的汪某拨通了沈某的电话,商量向袁花镇畜牧兽医站借钱的事。汪某想借用一笔钱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沈某考虑到汪某既是上级单位会计,又是自己单位的会计,同时自己私下与汪某交情不错,就同意把25万元借给他。
  2005年底,汪某竟再次致电给沈某,要求沈某帮他渡过公司资金周转的难关,沈某又把单位的20万借给了他。
  45万元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过利息问题,沈某也没有拿过半点好处。
  今年4月,高某商业贿赂案件案发,汪某还清了借用的公款。第二天,沈某和汪某先后被叫进了纪委和检察院。被审查期间,沈某开始对自己的问题认识不清,办案人员将刑法和有关规定摊到他面前时,这位“糊涂”站长才如梦方醒,后悔不已。

  会计挪用90万元公款
  据了解,汪某被检察院传唤到案后,尽管认罪态度十分好,可是问到部分事实细节时,他都欲言又止且神色慌张。职业敏感和办案经验告诉办案人员,汪某还有问题!
  办案人员再次整理证据,寻找案件的蛛丝马迹。经深入调查发现,汪某的账目当中有3笔资金的走向十分可疑。顺着资金的流向,办案人员发现汪某为了解决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的资金问题,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截留公款等方法,单独挪用公款45万元归个人使用,到案发时都没有归还。在证据面前,汪某终于将一切事实和盘托出,对挪用这3笔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随着调查的深入,海宁马桥街道畜牧兽医站站长周某又进入了办案人员的侦查视线。

  3人犯挪用公款罪
  周某,1996年开始任马桥街道畜牧兽医站站长。2004年3月,汪某公司急需资金用于注册验资,汪某和合伙人俞某正四处筹钱。当时俞某找到周某,表示想通过与周某的个人关系向马桥街道畜牧兽医站借15万资金,用于公司注册验资。周某考虑后答应了。2004年4月,公司成功通过注册验资后,俞某即将15万元还给了马桥街道畜牧兽医站。
  法院认定汪某、沈某和周某是国家机关委派到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利用各自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中汪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90万元,沈某挪用公款45万元,周某挪用公款15万元,3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9月8日,汪某、沈某、周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